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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原局长薛浒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0-12-17 10:00:49   

12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薛浒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西安中院院长李洪涛承办并担任审判长,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民生以第一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为给干部职工谋取福利,时任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2013年后更名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统称西北局)局长王天才(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更名为陕西延唐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延唐公司),并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薛浒为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2005年至2015年期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延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违规收取费用,采取按月发放工资、个人报销、年度分红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

经审计,薛浒私分总额共计4773.0141万元人民币,其本人分得322.1703万元。2000年至2017年,薛浒利用其担任西安市供电局生产技术处处长、副局长、西北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局长、山西监管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人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9.0965万元、黄金制品500克,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165万元。

 

 

庭审中,薛浒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和大部分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结束后,薛浒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何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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