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 推动《指导意见》贯彻落实
元明介绍,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
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指导意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近30件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选编了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等5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参考。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给社会公众予警示。
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
元明指出,此次发布的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呈现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这批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指导意见》保护公共安全,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目的。
二是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5起案例中有4起案件,在办案时,检察机关进行了细致地调查核实,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立案监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
三是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这批案例对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发布后对社会大众具有警示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这些个案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窨井盖安全隐患走访排查,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推动了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加强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
元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指导意见》涉及的罪名较多,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各刑事检察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工作合力。
二是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要认真检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加大办案力度。
三是要和“四号检察建议”共同协调推进。通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朱紫阳 实习生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