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在进行土地开发项目过程中,指使他人驾驶挖机将七棵樟树挖掘,致樟树全部死亡。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11月宁都县自然资源局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进行土地开发项目。其中,被告人彭某负责对宁都县东山坝镇田坳组寨子下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因樟树影响该项目正常施工,被告人彭某在未办理樟树移栽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指使宋某、邹某驾驶挖机共挖掉七株野生樟树,致七株樟树全部死亡。经鉴定,该七株植物为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总蓄积量为1.527立方米,价值10430元。
被告人彭某经宁都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主动缴纳罚金,并主动赔偿10430元至宁都县生态林场,并委托其代为补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采集证的情况下,故意毁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七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该处的樟树影响了土地开发项目,被告人彭某为此毁坏,其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赔偿损失并委托他人进行补种、恢复生态发展,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社会评估调查,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遂综合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的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