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十年磨一剑的著作权法修法终成正果。
网络时代,作品的传播门槛和传播成本进一步降低,侵权方式比较隐秘,证据难以掌握,维权难度增大。在文化产业飞速发展、数字技术与商业模式加速更新迭代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此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完善了“作品”的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凸显对视觉障碍者的关爱。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亮”在哪里?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了不同著作权群体。
作协:遏制网络盗版“毒瘤”生长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作品的具体定义,确定了作品‘表现’和‘独创性’两个构成要件,这也是学术界长久以来一直呼吁的。此项修改能够使人更好地理解作品和作品的类别,有助于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减少争议,并为今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新形式作品预留认定的空间。”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处林洋认为。
林洋说,近年来,传统方式的侵权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又产生了新问题:在融媒体环境下,侵权主体非常分散,作品被侵权后,往往在各平台铺天盖地出现,难以寻找侵权的源头;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如拼购、二手交易快速发展,但运营方没有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使盗版死灰复燃;写作群体诟病已久的剽窃问题则更为复杂,侵权者剽窃创意、桥段、大纲,甚至拼凑多部作品,通过“洗稿”降低创作成本,快速获利,给权利人维权和司法认定带来很大困难。
“对于作家尤其是网络作家来说,网络盗版是影响行业发展的一大‘毒瘤’。盗版问题实际体现的是资本与用户之间的供需关系,解决盗版问题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更需要文学网站、搜索引擎、广告联盟等相关方强化保护作者权益的观念,拿出更有力的遏制措施。”林洋表示,本次著作权法修法大篇幅新增“技术措施”的规定,并强调不得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希望此项规定能够有效减少盗版网站肆意采集正版资源,遏制盗版黑产发展。
林洋认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家维护自身权益有3方面利好: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设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长期以来,因为赔偿金额太低,甚至不足以填平维权成本,很多作家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本次修法确定的500元下限虽然不高,但在著作权立法中是从无到有的突破,将推动社会构建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第二,强化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本次修法将著作权管理工作权限由省级下调到县级,并明确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各类职权,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著作权提供了进一步法律依据。第三,在诉讼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次修法明确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时,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对强化举证妨碍制度、提升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有重大意义。
音著协:填补著作权集体管理空白
在人人皆可为作者,且作品传播手段极为丰富便捷的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修法关乎众多群体的切身利益。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于1992年,作为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集体管理工作已近30年。身处著作权法实践前沿,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音著协”的部分建言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
“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评价说,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迈上新台阶。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增设了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增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协商机制和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的内容,这填补了立法空白,对进一步规范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和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功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摄协:为摄影合法维权者“撑腰”
近年来,著作权纠纷增长速度快、新问题多,而摄影著作权纠纷是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摄影界人士普遍认为,新版著作权法的修订,为摄影创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腰”,将改变摄影“二等公民”的地位,开创对原创摄影作品保护的新纪元。
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著名摄影家李前光介绍,16年前,中国摄影家协会成立了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开展为摄影家维权工作。12年前,随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摄影界有了直接面向国家立法部门、版权保护部门反映、沟通、报告的平台。
李前光说:“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丰富,对文学、艺术、科技等著作权人和创作者来讲,加大了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其中摄影人有3项特有的收获: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摄影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原件’一并被写入法律条文,这是一项划时代的进步,为摄影艺术品的流通和收藏提供了法律支撑;新闻图片不再被视为‘时事新闻’,将受到法律保护,解除了新闻摄影记者对作品版权保护的担忧。”(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