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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受伤伤残赔偿迟迟不到位,在检察官努力下——

52万元赔偿金一次付清

2020-12-23 15:13:12    检察日报

近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石某拿到了52万余元赔偿金。压在他心里三年多的石头终于落地。

2017年5月,家住四川省雅安市的石某经人介绍到凉山州甘洛县田某村易地移民扶贫搬迁工程工地做工。同年11月25日,石某在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在医院治疗花费近20万元。经鉴定,石某所受伤为三级伤残。出事后,涉案地乡镇、村组多次组织工程承包人木某就石某伤残赔偿等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赔偿协议。

2018年7月30日,石某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认为,石某在做工期间,工程实际管理人员为案外人木某、石某、阿某等人,石某的工资也由案外人木某支付。石某提交的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虽载明承包人为建筑公司,但均未加盖该建筑公司印章或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工程承包人处仅有案外人木某的签名。

另外,石某受伤后就其赔偿等事宜与木某进行了协调,建筑公司也未参加,石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石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是,石某向凉山州检察院申请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调卷审查并到案涉地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某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可以结案。另外,检察官了解到,石某在申请检察院监督的同时,又向法院起诉了工程承包方和业主单位,但因石某提供的材料不全,法院一直未能立案。而且就算进入诉讼,且石某胜诉,最终拿到赔偿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检察官没有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在调阅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往返于荥经县、甘洛县等多地,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认石某与工程承包人木某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凉山州检察院还向四川省检察院作了汇报,认为从具体情况出发,和解是解决石某与木某双方诉争矛盾的最好途径。四川省检察院对此表示认可。

随后,承办检察官当面向木某释法说理,帮助其形成理性的利益预期。同时对木某的经济状况、赔偿能力等向石某作出了解释,还对石某施工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作了客观分析。

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下,近日,石某与木某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石某拿到了一次性经济赔偿款52.5万元,当场表示息诉,并书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向法院撤回诉讼。(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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