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萧派森等23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及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萧派森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全案判处罚金6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萧厚明(已死亡)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一带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萧派森及赖才兴、文志轩(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萧派森因与文志轩存在矛盾,于2005年8月2日指使被告人陈龙金等人持枪刺杀文志轩未遂,却致使被害人谢某当场死亡。随后,萧派森带领手下骨干成员脱离萧厚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立门户,逐步建立起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萧派森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组织、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