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的“11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人大是立法机关、法律实施监督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化方案。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有了良法方能善治,而地方法规体系是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创新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发展创新的作用。通过创制性立法,先行先试制定地方性法规,填补国家法律的空白;通过实施性立法,就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符合各地实情的具体规定,细化和拓展上位法;通过自主性立法,制定属于地方事务的地方性法规,为当地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地方人大要全面准确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立法要服务大局。准确把握党中央精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地方人大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好立法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按程序向党委汇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重要法规草案等重大问题。需要党委决策的立法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的意见要求开展立法工作,把“党言党语”转换成人大的“法言法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体现出来。地方立法要在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用立法来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衔接经济社会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充分体现出地方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职责定位。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地方立法要利民惠民。在立法实践中,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立法工作更及时反映社会需求、更准确回应民生关切。用立法回应民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把立法作为维权的源头,围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出台相应法规,填补规范空白,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8部关于企业工会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和修订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征兵条例、拥军优属条例等法规,让立法更有温度,让权益保护更有深度。在新时代新发展新阶段,地方人大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立足实际,用立法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一要用立法增进民生福祉。加快制定和修改公平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教育促进等保障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推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求助体系。二要用立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于立法始终,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破除制约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立法来规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和司法问题,规范执法和司法自由裁量权。比如,202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强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要用民主立法反映民意。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通过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发挥立法全过程民主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巩固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加强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建设,改进专家咨询工作,拓展专家参与深度,防止专家立法变成“秀才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第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地方立法要突出特色。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地方人大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开展特色地方立法,因地制宜解决当地发展面临的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立法选题要精。立足“小切口”,优先安排本地区独特的或有特色的立法事项,以小见大,“小题大做”,着力规范和解决本地区遇到的特殊问题。比如,垃圾分类、光盘行动看似是“小事”,实际上关系绿色发展、粮食安全。二是立法体例要准。坚持形式服务内容,根据内容和特点来决定立法的形式和结构安排,对一些急用、具有“短平快”特性的项目,可以采取带有立法性质的决定,不要刻意追求立法体例完整,不搞大而全、小而全。三是立法内容要细。地方立法要从细节入手,做到内容翔实、指向明确,减少空泛规定,避免制度“缺胳膊少腿”,让法规“有牙有齿”,具有可操作,抓住“关键的那么几条”反复打磨,使法规条文明确、具体、管用。
第四,坚持法治统一,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有效衔接。地方立法要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高度,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既发挥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补充、支持作用,又保持两者的协调统一,确保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为此,地方立法要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建立健全立法跟进机制。地方性法规及时跟进国家立法,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大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增强整体实效的内在要求。及时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部署与立法步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改废释工作,相应地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明确具体的立法项目、时间和责任,高效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确保急需的重点立法项目能立尽立、应立早立。当前很重要的立法任务之一就是对与民法典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确保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冲突。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方式,规范审查和处理工作程序,健全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整体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坚持急用先行,地方立法要区分轻重缓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迅速行动,担当作为,加开两次会议,通过四项关于疫情防控的决议决定,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和加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等立法,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促改革,坚持用法治思维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用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坚持急用先行的做法。当前,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谋划立法项目,加强公共卫生、生态文明、科技创新、发展安全等重要领域,增加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精度和速度,急用先立,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地方人大也承担着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职责,承担着落实“十四五”规划涉及的立法等方面重要任务,要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
第六,坚持统筹兼顾,地方立法要提高质量和效率。地方立法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提升立法质量与效率。一要主导立项,严格把好“点题”关。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建立立法前项目评估机制,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条件成熟的项目,增强立法计划性和项目可行性。二要主导起草,形成多方参与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人大牵头起草、委托立法基地起草、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联合起草等多方参与的机制。地方人大可以牵头成立立法小组,研究提出法规起草的思路、框架和要求,再交由有关单位或科研院所起草法规草案。三是主导论证,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围绕关键制度设计和主要矛盾,多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和召开协调会,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立法遇到的主要问题。不要回避问题、虚化问题,在关键问题没有解决方案之前,法规不要急着提交审议,不能为了速度而牺牲质量,但也不能搞立法“马拉松”,要把立法的质量、速度、效益统一起来。四是主导审议,提升法规质量。要提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尽量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意见,及时作出决断,敢于在矛盾的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确保立法质量的精细化。(福建省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业务处处长 黄进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