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荣 通讯员 张明)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围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禁止令的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禁止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禁止令的适用,充分发挥禁止令的执行效果。
根据规定,禁止令适用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纪要》在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禁止令的执行程序、禁止令的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禁止令判罚信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要求企业在收到变更通知三十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禁止令签发后仍在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线索告知同级法院等工作要求。
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和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总体目标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持续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次两部门共同研讨出台会议纪要,对于有效发挥禁止令作用,提高宁夏各级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