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8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宋某等人合伙购买一页岩砖厂并签订合伙生产经营的协议。在砖厂正式生产经营后,因宋某擅自安排人员到砖厂做出纳、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问题,宋某与胡某等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后胡某等股东退股。2019年8月1日晚上,胡某酒后自觉被宋某玩弄,产生报复、泄恨的想法,当晚其驾驶小车至丰盛页岩砖厂,用老虎钳将停在砖厂的铲车供油线剪脱落,将生产砖用的码坯机电源箱内的多根电线剪断,并将砖厂门口的潜水泵扔入井内。经鉴定造成损失为76052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与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胡某取得了宋某的谅解。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为泄愤报复,故意破坏他人砖厂内正常运转的机器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谢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