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10月,被告人邓文明在宁都县塘坑坳山窝放置一副铁夹欲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2月8日10时许,邓文明发现夹住了一头小野猪(死体),便将野猪装入编织袋,后驾驶摩托车载小野猪返回家,途经石脑上时被民警发现并扣押了野猪一只、铁夹一副及摩托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猪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即“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获“三有”动物野猪一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