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民之福祉,法之所系。“人民权益”不是抽象空洞的,而是可触摸和感知的,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是人们的生存、温饱、健康、财产、尊严,是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法治为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及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到1982年以来,先后5次通过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不同发展时期,“人民权益”始终被置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和发展人民权益,不断完善人民权益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更加完备的人民权益保护体系。
今年5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既是人民权益的“宣言书”,也织密了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网”。民法典紧紧围绕着人民权益而编纂,大到财产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规定和保护,小到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高铁霸座等人民生活中所关切的问题,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和回应,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这既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更多内涵,也更强调法治应发挥更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法之必行,在于民心所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筑牢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之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