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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现的毒品犯罪 浙江来追诉

北京二分院: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

2020-11-30 15:17:32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简洁 通讯员于淑娟)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今年1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一起运输毒品案的过程中,发现了余某、芦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立案监督线索,遂将线索移送给了该院的第八检察部。检察官陈咪娜收到线索后及时对接审查,按照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要求,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核实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当时因另一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已经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余某、芦某两人无法到案这一‘瓶颈’问题,一方面直接导致我院在捕诉环节无法实现追捕追诉,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立案后的后续处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张祥塍告诉记者,经过多方协调以及就该案立案后续处理事宜拟定工作方案,他们把“破局”重点放在了跨省协调解决这一思路上。

随后,陈咪娜向宁波市检察院办理余某、芦某贩卖毒品案件承办人详细说明了该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建议宁波市检察院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对二人起诉时追加本起犯罪事实。在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宁波市检察院达成共识后。4月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丰台分局发出了《通知立案书》,4月10日,丰台分局对余某、芦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作出立案决定,随即将《立案决定书》及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移送浙江省公安机关。

5月11日,宁波市检察院追加了被告人余某、芦某向张某贩卖毒品200克的事实,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11月11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院监督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经协调交浙江省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后获重罪判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李辰说,办理该案的过程,也是该院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不断提高立案监督质效的一个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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