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先行示范区建设贡献司法力量。《指导意见》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深圳在现实中存在的法治新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方面还将有哪些举措?人民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解答。
依靠法治思维解决法治领域问题
人民网:深圳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来,现实中存在哪些突出的法治新问题?
杨万明: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然最先触碰发展的深层次“痛点”,先行示范区建设也需要深圳最先突破发展中拦路的“堵点”。在法治领域,深圳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先行先试遇到的法律法规盲点问题。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是中央对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战略定位之一,深圳也承担着探索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许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项目,如个人破产制度、数字货币制度、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等,都在深圳率先“试水”。这些改革背后,往往涉及经济利益和资本要素的重构,是法律法规的盲点和空白点,不仅需要立法予以关注,更需要司法在实践中定分止争、确立规则。
二是经济结构转型产生的法律适应性问题。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深圳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的发展,传统法律制度在适应性上往往与发展需求存在一定“时差”,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纠纷、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的劳动关系调整、知识产权侵权的举证责任调整等,亟需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模式进行相应调整,以解决司法需求与法律供给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三是法治建设本身的改革创新问题。改革与法治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双轮驱动”,法治是改革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以改革来完善法治。人民法院特别是深圳法院在服务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同时,也要突破制约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深层次变革中实现有效“破局”,积极回应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法治保障需求。
人民网:《指导意见》是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的?
杨万明:法治领域的问题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针对法律法规盲点问题,《指导意见》对标对表中央要求,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和法律法规空白点,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例如,针对自然人破产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针对数字货币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与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金)产品互认等法律问题研究;针对深圳率先探索数据产权保护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等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等等。
针对法律适应性问题,《指导意见》也没有回避,提出了相应的修正和调整路径,给出了行动指南和操作指引。例如,针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衍生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又如,针对新型劳动关系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
针对人民法院自身建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特别是深圳法院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指导意见》第五部分在完善诉讼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批改革措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示范样本。
多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人民网:《指导意见》支持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于我国新时代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有哪些司法方面的、较为长远的示范意义?
杨万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年来,经济社会呈现跨越式发展,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深圳发展的重要 “秘诀”之一。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等8项具体举措,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在市场化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着力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标准,支持深圳放宽能源、电信等领域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通过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转破制度改革等措施,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助力市场畅通“血液循环”,恢复“生机活力”。另外,《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系统规定要素市场化配置司法保障措施,支持深圳完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同时也是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法治化方面,《指导意见》注重用法治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全面提升深圳法治化建设水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支持法治政府建设,通过支持“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裁量基准等措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有形之手”。《指导意见》还着力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式,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确保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参与竞争,依法规范“无形之手”。另外,《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保护,严格规范适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司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在国际化方面,《指导意见》针对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特殊区位优势,对深圳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和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两个“优选地”提出了具体支持举措。明确提出创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通过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机制和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探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等方式,助推深圳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对标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明确提出服务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具体举措,通过加强海事审判、探索完善审理规则、构建多元化国际海事法律服务等措施,提升深圳海事审判工作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深圳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走出“先手棋”
人民网:《指导意见》明确深圳法院改革探索先行先试,一年多来,深圳法院有哪些值得推广至全国法院的经验做法?
杨万明:深圳法院因改革而生,改革创新是深圳法院担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法院秉承改革“排头兵”优良传统,勇挑重担、先行先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和关键任务在全国率先“破冰”,累计有8项改革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提供了“深圳经验”和“深圳样本”。
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先行示范区建设对深圳法院提出了更高层次、更高标准的要求。一年多来,深圳两级法院围绕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出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改革举措,取得积极成效,值得总结推广,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圳法院是全国最早探索专业化审判的地方法院,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深圳法院就陆续设立了全国首个涉外商事审判庭、首个劳动争议审判庭等专业化审判机构。这些年,深圳法院积极回应特区建设发展需求,成立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率先推动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法庭,率先探索破产财产网拍模式、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推动出台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服务保障深圳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成立了全国首家金融法庭,构建15233工作体系,出台全国首个化解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程序指引,探索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新路径。通过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实现了司法审判与大局工作需求的精准对接,相关举措与时俱进、接续有力,值得全国法院学习借鉴。
二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后,深圳法院就出台了全国首个系统性、全流程《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在构建科学权威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方面,深圳法院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将四大办案信息化平台应用于监督管理之中,即依托一体化办案平台无纸化办案优势,将监督管理同步对接办案流程,提升了监督管理效能;依托数据监控平台,对四类重点案件进行清单式细化,分层分类延伸监督管理触角;依托智能辅助办案平台,实现裁判要素、裁判规则自动提取,关联案件、类案信息、典型案例自动推送,强制检索报告自动生成,有力支撑裁判标准统一;依托审判绩效考核平台,研发审判绩效量化模块,实行分区差异化考核,精细设定自动量化系数,实现绩效考核科学量化,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是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深圳拥有得天独厚的科技创新优势,深圳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也走出了“先手棋”。在全国首创由法官主导的“JLEC”开发模式,围绕法官办案和当事人参与诉讼需求,开发扩容智能化平台,重塑再造工作流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智慧法院一体化平台等4项全国试点任务交给深圳法院,目前,深圳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已初具规模,深圳移动微法院实现诉讼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操作、一号通办,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已全流程无纸化办案20.4万件。深圳中院还被指定为“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试点单位,是全国市级政法机关唯一的一家。智慧法院的“深圳方案”正在让法官办案更高效、诉讼服务更便捷、审判管理更科学。
定方向、赋权限、给政策 三个“实招”保障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
人民网: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方面还将有哪些举措?
杨万明: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明确了支持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可以说《指导意见》就是人民法院全力支持保障深圳改革发展、支持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郑重宣示。《指导意见》提出的服务保障举措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实招”:
一是定方向,就是明确深圳法院改革发展的目标。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深圳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直接主体,必须在全国法院当排头、作示范。《指导意见》高标准提出了深圳法院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强调深圳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工作方面要发挥核心引擎功能,通过五年时间,打造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竞争力、改革创新力、国际影响力卓著的先行示范法院,可以说给深圳法院锚定了“标靶”,让深圳法院的改革创新有的放矢、更加精准。
二是赋权限,就是给予深圳法院更大的探索权限。《指导意见》根据先行示范区建设需要,明确提出一批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同时还专门强调凡是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都支持深圳法院先行先试,这就为深圳法院下一步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政策依据,赋予了深圳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上的探索权限。
三是给政策,就是给予深圳法院更多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提出的33条司法保障举措,都是实打实的“干货”,可以说改革措施很具体、支持态度很鲜明。比如,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指导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动向,动态掌握深圳法院改革发展需求,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和授权情况,及时跟进完善支持保障举措,努力为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接续发力、源源不断的优质司法保障。(孝金波 薄晨棣 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