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沅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至2019年11月,石某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竹鼠、石蛙等野生动物,后销售给梁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2019年11月,公安机关从石某家查获一批野生动物。经鉴定,查获死体或活体野生动物包括:鸟类66只、蛇类177.66公斤、哺乳动物57只,4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红腹锦鸡和2只小灵猫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三级野生动物,分别为60只灰胸竹鸡、56.88公斤乌梢蛇、100.38公斤王锦蛇、20.4公斤尖吻蝮、45只花白竹鼠、2只果子狸、1只豹猫、6只猪獾和1只鼬獾。向某则帮助石某收购了其中2只白颈长尾雉和1只红腹锦鸡。
检察机关认为,石某、向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石某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销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石某、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退赃的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