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发生在高邮湖的毒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毒鱼毒虾历来是守法渔民深痛恶绝、渔政执法重点查处的行为,但也一直也是查处的难点,一是因为药物成本很低,毒鱼虾所用的药物花不了几个钱,且获取渠道广泛;二是抓“现形”固定证据十分困难,违法者随身携带一包药物就可以向水里投放,违法过程中若发现渔政人员执法,把药物扔到水里便可以让关键证据难以固定,甚至与执法人员玩起“你来我便走,你走我又来”捉迷藏游戏。
该案被告人万某便是存在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开始了他的“毒鱼行动”。04月18日凌晨5时,天尚未亮,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渔政员杨培银等人开始沿高邮湖大堤巡逻。20分钟后,当巡逻到高邮运河二桥附近时,万某骑电瓶车从执法人员身后超过,在不远处的万家塘渔港边停下,下了大堤走向湖边。杨培银凭着高度的执法敏锐性及多年的执法经验,意识到此人行为可能不寻常。先不动声色的继续朝前走避免打草惊蛇,然后悄悄折回,正巧看到万某正往湖里抛洒着什么。“毒鱼”!杨培银脑海里闪现出这两个字,立即电话通知其他渔政员同志前来增援,并按两法衔接机制向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进行了通报。为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杨培银立即上前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利用执法终端对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证据保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渔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万某向湖里抛洒的是一瓶溴氰菊酯农药,万某在到渔政执勤点接受调查途中逃走,后经珠湖派出所传唤才返回,在指认现场时又起出捕捞使用的地笼网。05月09日,该案依法移交高邮市公安局处理。
毒鱼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其不仅对所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产生影响,还可能随着水流扩散,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即便部分鱼类侥幸未死,有毒物质也会对其生长发育、种群繁衍产生损害,部分毒物甚至会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效应,最终反应在人类等食用者身上,对健康造成影响。此外,有毒物质还会对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软体动物造成致命伤害。
高宝湖渔政将继续深化“两法衔接”,整合执法力量,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打消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有效稳定高宝邵伯湖禁捕退捕秩序。
高宝湖渔政也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切勿因一时贪欲,心存侥幸,实施毒鱼或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杨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