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秦清华)喻婆婆到镇上赶集,在街上行走时不幸被街上互相追逐打闹的两只狗撞倒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构成九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与两条狗的主人产生纠纷,喻婆婆遂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喻婆婆的损失,由狗主人向某、戴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下午4时许,喻婆婆在石柱县桥头镇梧桐街街上行走时被互相追逐打闹的两只狗(一只为白狗,另一只为黑狗,白狗属向某饲养,黑狗属戴某饲养)撞倒在地受伤,后送至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35231.89元。后经重庆市石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喻婆婆此次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出院后需要一人护理120至130天。
戴某、向某均认为,喻婆婆并不能证明撞上她的两只狗是自己所饲养,且两只狗打闹属正常行为,喻婆婆未尽注意义务,所以喻婆婆受伤与其无关,二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喻婆婆因两只狗互相打闹追逐中被撞倒在地受伤,故两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戴某、向某辩称家中未饲养狗,但通过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资料可以得出黑狗属戴某饲养,白狗属向某饲养,因此案涉两条狗的主人戴某、向某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本案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不明,由两只狗的主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向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饲养人未采取管理措施造成威胁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戴某、向某作为饲养人或管理者,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管理措施进行约束,放任其在大街上进行追逐,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未尽到注意和防范义务,因此,戴某、向某作为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对喻婆婆遭受人身损害这一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喻婆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应由黑狗和白狗的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老百姓养猫、狗等宠物,本无可非议,饲养宠物虽是爱心的体现,但事物都有两个方面,宠物除了能给人们带来快乐与安慰,也会对人带来伤害。因此,对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讲,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一些必要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要充分考虑到不饲养动物人的利益,依法、科学、文明地饲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