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分期缴纳罚款 变的不止是时限

河南息县:维护法律权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11-18 17:18:35    检察日报

“公司的账户已经解冻了,今后我们一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再也不干违法的事儿啦。”近日,河南省息县检察院经过多方努力,化解了息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争议。

2017年,食品公司采购了一批冷冻肉类产品,因手续不完善,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该批次肉类产品,并罚款35万元的决定。因为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内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但该公司仍消极应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10日,法院通过系统查控冻结了该公司账户,导致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资金无法提现,企业资金无法正常流转。且受到疫情影响,难以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该公司随后向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受疫情影响,公司资金紧张,申请减免处罚。

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及食品安全,且数量较大,申请减免罚款没有法定理由,不能准许其申请,但考虑到该公司目前经营确有困难,遂于6月17日向息县检察院咨询,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经过调查走访,检察官发现,该企业现有职工60余名,均为周边乡镇农民工,由于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一次性缴清罚款可能导致该公司陷入危机,农民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势必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应当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该如何化解这场行政争议呢?检察院邀请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食品公司相关人员在调解室组织召开了座谈会,相互沟通,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争议双方意见,检察官经过仔细研究后提出四点建议:一、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关食品安全问题,负面影响较大,且在行政处罚后长期不履行,态度消极,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减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困境,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是否加处延迟履行利息时应慎重考虑,建议可以不再加处延迟履行利息;二、食品公司必须作出书面保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绝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三、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食品公司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法院解除该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四、对于没收的不合格的冷冻肉类产品,不能退还,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流入市场。

通过对行政争议双方释法说理及反复沟通,上述建议得到了双方认可。在息县检察院建议的基础上,双方在一天之内确认了分期履行细节问题,并达成行政和解协议。

目前,在检察官的见证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没收的不合格的肉类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刘立新 胡传仁 高俊)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湖北远安200名民辅警雨雾天开展劝导保安全
下一篇:为行政诉讼监督引入“智囊团”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