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得涛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赵得涛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段淑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刘鑫宇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孙辉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苏培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得涛自2017年9月份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某宾馆租用房间并改造成办公室,对外以聊城凯旋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高息揽储活动,组织、拉拢段淑龙、刘鑫宇、苏培芝、孙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鑫宇、段淑龙、苏培芝、孙辉等人以“小弟”或者朋友的身份示人,制造声势。在组织发展过程中,被告人赵得涛通过赌博、吸毒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得涛、孙辉、刘鑫宇、苏培芝、段淑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得涛、孙辉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滋事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赵得涛、段淑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刘鑫宇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赵得涛、孙辉、段淑龙、刘鑫宇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得涛教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得涛、孙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人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