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聊城市赵得涛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毛振东、王希玉、陈玉辉    2020-11-18 16:43:22   

11月14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得涛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赵得涛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段淑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刘鑫宇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孙辉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苏培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得涛自2017年9月份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某宾馆租用房间并改造成办公室,对外以聊城凯旋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高息揽储活动,组织、拉拢段淑龙、刘鑫宇、苏培芝、孙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鑫宇、段淑龙、苏培芝、孙辉等人以“小弟”或者朋友的身份示人,制造声势。在组织发展过程中,被告人赵得涛通过赌博、吸毒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得涛、孙辉、刘鑫宇、苏培芝、段淑龙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得涛、孙辉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滋事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赵得涛、段淑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刘鑫宇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赵得涛、孙辉、段淑龙、刘鑫宇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得涛教唆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得涛、孙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孙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彰显法治中国独特魅力
下一篇: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益保护监督员聘任仪式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