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法院对杨某某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决没收杨某某犯罪工具十九个猎夹,判决杨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月21日,杨某某携带猎捕工具至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罗家坝村6组周家湾柑橘田,将猎捕工具掩埋好。次日8时许,杨某某返回周家湾柑橘田查看发现捕获一只小灵猫,遂将该小灵猫带到西陵区东门菜市场进行兜售,后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宜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右前腿受伤的小灵猫送至宜昌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进行救治,1月24日,该小灵猫因伤救治无效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
杨某某非法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杨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后,案件于2020年9月27日移交点军区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局长带队开展执行工作。杨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并承认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触犯了法律,损害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表示悔不当初并交纳罚金1000元,同时于2020年11月6日主动在三峡商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杨某某虽表示认罪服判,但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主动履行赔偿款6000元,执行法官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执行力度,在对其反复释法明理后,强制冻结扣划赔偿款6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以为只是猎捕一只“野猫子”,却不料获刑罚的同时还要承担金钱赔偿,本案正是因当事人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淡薄酿造而成。老百姓要改变“猎捕动物不是大事”的传统错误观点,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否则,随意猎捕终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