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1月3日榆林电(记者龚仕建)2020年11月2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害生母一案,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马某系母子关系。2019年冬,王某某在与马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年老体弱又不慎跌倒,导致行动不便,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马某某开始嫌弃被害人,并产生谋害被害人的想法。2020年5月2日晚20时许,马某某对王某某谎称要将其送至靖边县黄河畔二儿子家中,马某某将王某某放在自家的手推两轮车上,推着王某某来到靖边县榆林炼油厂东侧“万亩林”内,马某某选择了一处废弃墓坑,将王某某推进墓坑,然后用废棺材板、破损石碑、旧薄被将墓口封住,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将墓坑口用沙土封堵、堆成坟堆形状。之后马某某离开。
2020年5月5日9时许,马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报警,称马某某将王某某用手推车拉出去后至今未归,请求帮助。2020年5月5日11时许,马某某回到家中,民警立即对马某某进行传唤。2020年5月5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马某某的指引下找到案发地点,民警在进行挖掘的过程中听见墓坑内有声音传出。当日17时10分许,民警将王某某救出后随即送往靖边县中医医院救治。2020年5月12日,王某某经靖边县中医医院治疗后出院。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
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害生母,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掌握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指定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靖边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未表示上诉。
针对本案,相关专家表示,一审判决充分考虑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该案的判决也教育广大群众以此为戒,对生命报以敬畏之心,善待生命,珍爱生命,积极营造爱老敬老的和谐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共同实现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