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李翔 杨燎    2020-10-28 13:12:03   

近日,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以来,刘某在平昌县组织何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何某、周某某、胡某某、牟某某为骨干成员,邓某某、李某、何某1、王某为积极参加者,丁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插手他人纠纷,强拿硬要他人财产,采用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跟随、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引发他人自杀,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平昌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致多名受害群众不敢报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庭审期间,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部门、扫黑办及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司法扶贫是尖兵 直播带货成“网红”
下一篇:福建高院落细27项司法举措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