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以来,刘某在平昌县组织何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何某、周某某、胡某某、牟某某为骨干成员,邓某某、李某、何某1、王某为积极参加者,丁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插手他人纠纷,强拿硬要他人财产,采用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跟随、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引发他人自杀,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平昌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致多名受害群众不敢报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庭审期间,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部门、扫黑办及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