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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 寻求公益诉讼“最优解”

2020-10-15 17:37:59    检察日报

2016年5月的一天,江苏省南京市的一位老大爷来到江边钓鱼,刚坐了没多久,便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老大爷怀疑江水受到了污染,于是,他报了警。

是老大爷疑心太重,还是长江水真的受到污染?接到报警后,南京市公安、环保等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协作推进案件查办。之后,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也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刑事和公益诉讼两个办案组,同时启动刑事审查和公益诉讼调查程序,提前介入该案,从案件定性、犯罪主体、危废排放数量、环境修复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

事实证明,长江水的确被污染了。

偷排污水进长江,12名责任人被判刑

经调查,2014年10月以来,南京某水务公司原总经理郑某多次指使他人接收排污企业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偷排有毒有害污泥污水,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7年8月,公安机关以被告单位南京某水务公司、被告人郑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污染长江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惩,然而,犯罪事实的认定却比想象中更加艰难。

“该案纸质卷宗有60余册,电子证据达到4TB,扣押的书证物证更是堆满整整一房间,仅是审查证据材料就花费不少时间。”鼓楼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严安告诉记者,由于该案涉及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专业性很强,认定过程十分复杂。

2017年12月29日,鼓楼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南京某水务公司、被告人郑某等1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玄武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时,我们只有3名检察官出庭,而对方有21名辩护律师,阵容庞大。”严安告诉记者,对于检察官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对方律师都提出尖锐的反驳意见,庭审过程异常艰难,双方围绕危险废物判定、涉案公司处理工艺、污染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经过长达11天的法庭审理,该案于2019年5月17日对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南京某水务公司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郑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南京某水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能止步于办案,鼓楼区检察院还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南京化工园区300余名化工企业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就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0份,督促追回违法减免的优惠税款及滞纳金1674万元,涉案危险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该案第三方监测机构也受到应有处罚。

检察机关提出4.7亿生态环境修复费

虽然被告人已经被绳之以法,但该案并没有就此终结,公益诉讼检察官还在为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奔波忙碌。

2018年9月14日,鼓楼区检察院向玄武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南京某水务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7亿元。

“我们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实地勘察、专家论证100余人次,出具阶段性鉴定意见6个,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得出南京某水务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为4.7亿元。”鼓楼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胥宁告诉记者,办案过程中他们一边学习、一边向多位专家学者请教。

然而,南京某水务公司根本无力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4.7亿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资产评估报告表明,截至2019年11月30日,该公司净资产为负6.54万元。

“涉案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诉请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基本是无法执行到位的,不仅难以实现公益诉讼目的,还很可能使该企业被迫宣告破产。”鼓楼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培华告诉记者,该公司还承担了南京化工园区内100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接管和净化处理,如果公司停产,这100多家企业一时将无法正常运转,影响难以估量。

“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但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也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应当坚持的原则。”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赫说,如何妥善办理该案,既让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又不影响南京化工园区正常运转,也不至于使涉案企业陷于破产困境,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检察公益诉讼不是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如何才能更有利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如何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检察机关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研究论证。

就在此时,2019年5月7日,鼓楼区检察院收到了涉案企业控股公司的调解申请,控股公司称其愿意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承诺承担连带担保及替代性修复责任,以减轻因南京某水务公司违法行为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并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此案。

此案能否以调解的方式办理呢?

四级检察机关共同发力,寻求公益诉讼“最优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调解也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但是具体如何调解,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其他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朱赫说,鼓楼区检察院特意召开检察委员会对该案进行研究,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调解,但对于具体的调解方案存在不同意见。

另外,在2019年5月17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旁听了该案刑事部分的宣判和公益诉讼第一轮调解过程。在庭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也赞同或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该案。

随后,南京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加入到对该案的讨论研究中,共同为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寻求公益诉讼的“最优解”。

最终,检察机关在坚持“赔偿金数额不能减、赔偿方式可磋商”的原则下,提出“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调解方案,即4.7亿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部分以现金方式赔付,剩余部分通过实施有益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替代性修复项目予以抵扣。

“‘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调解方案,是一种司法实践的创新与发展,为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与参考。”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告诉记者,环境损害赔偿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修复方案的多选择性,该案的调解方案,是审慎选择下的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赔偿及修复方案。

2019年5月至12月,历经7个多月时间,鼓楼区检察院与南京某水务公司、控股公司经过35轮50余次磋商、上百次对调解方案优化论证后,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南京某水务公司、控股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亿元,其中直接赔付现金2.37亿元,由南京某水务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四期支付,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由控股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2.33亿元。

“涉案企业认罪态度良好,为表示歉意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诚意,在此之前已经缴纳了5000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如今该企业资不抵债,在确保实现部分现金赔偿诉求情况下,综合考虑替代性修复措施抵扣部分赔偿,更有助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这实际上是一个最优方案。”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曹莉莉说,替代性修复方案主要包括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引进国际先进的水务处理技术,在南京国际水务中心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水资源互动学习中心,开展江豚保护公益项目,面向学生设立水处理创新奖项,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涉案企业原污水处理厂按COD(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45mg/L的条件建设和提标改造,而国家法定标准为50mg/L。

“感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磋商调解过程中所作的努力,以及以创新方式给公司进一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公司将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管理并接受各方监督,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力量。”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生存发展,给有过错的企业改正错误机会的做法,南京某水务公司专门向鼓楼区检察院来信表示感谢。

今年2月6日,玄武区法院依法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2月7日,调解书经鼓楼区检察院、南京某水务公司、控股公司三方签收后正式生效。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现金赔偿部分已到位1.1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也在有序推进中,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即将完成。

“这个案件办得很好,体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又坚持实事求是,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实现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和维护企业发展的共赢。”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告诉记者,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积极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建议,为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很好的助力。(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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