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4日电(全媒体记者徐日丹)“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10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出席相关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劳东燕表示,由“碰瓷”所引发的相关犯罪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
“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劳东燕强调。
记者采访了解到,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送达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同时,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后,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确保办案质量。
据介绍,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同时,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