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曾经常出入的南京某证券营业厅
“民事看形式、刑事看实质。安华诈骗案中,虽然每笔犯罪事实都出具了借条,形式内容也都比较完整,但是通过查证其个人客观行为,能够证实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进而认定其行为属于诈骗犯罪。”9月7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小课堂”上,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莹以自己承办的安华诈骗案为例,分析了民间借贷和诈骗犯罪的区别。
“借款人”被认定为被害人
安华是一名前科累累的无业人员,经过精心包装后,以“高校老师”等身份出现在南京某证券营业厅里,自称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可以帮助炒股,承诺“赚了大家分,亏了算我的”。后他从一名被害人手中获取60万元,但并未全部用于炒股,也未如期归还,同时安华还涉嫌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0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安华。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莹继续负责承办该案。
在审查逮捕阶段,王莹发现,除了以帮助炒股为由外,安华还以借款为由从被害人以及其他人员手中获取钱财,均出具了借条,并签名按手印。也正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逮捕时,并未将一些“借款人”认定为被害人。
“虽然表面看起来像是民间借贷,但如果存在虚构身份、隐瞒借款用途等行为,就可能涉嫌诈骗犯罪,有必要进一步查明。”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安华后,王莹列出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安华向上述人员的借款背景、人设介绍、承诺内容、收款明细以及钱款用途去向等方面进一步调查取证。之后,王莹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新调取的证据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另外三名“借款人”,也应当被认定为被害人。
嫌疑人最终认罪认罚
虽然经过审查逮捕环节部分事实已查明,但为精准区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做到准确指控犯罪,王莹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是再次梳理犯罪事实、全面分析证据。
在先前的供述中,安华一直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对此,王莹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要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来分析辨别。她要求公安机关一方面继续围绕安华的个人基本情况、从业背景及经济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确保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再次围绕安华接受汇款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进一步梳理,扩大侦查范围,查明是否还存在其他被害人。
与此同时,王莹也在为提审讯问做准备,她分析安华可能提出的辩解方向,列出了10余条讯问提纲。
面对王莹环环相扣的发问,安华显得有些慌乱,有时候甚至无言以对。见状,王莹进一步列证据、摆事实、讲法律,向其解释了民间借贷和诈骗犯罪的概念、区别等,并根据办案规定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对于诈骗犯罪事实,我没什么辩解的了,而且我还以帮助炒股为由从其他人那里拿过钱。”最终,安华不仅认罪认罚,而且主动交代了一笔遗漏的其他犯罪事实。
随后,王莹将安华提供的被害人姓名等信息告知公安机关承办人员,经过侦查也证实了这一情况,被害人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4人增加到5人,涉案诈骗金额也增加了11万余元。
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20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对安华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王莹围绕安华涉嫌诈骗和盗窃犯罪事实,分别出示相关证据,从不同方面对其犯罪事实予以证明。
“安华以帮助操作股票为由诈骗其中两名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与另外三名被害人不涉及炒股事宜,仅是借款行为,应当认定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犯罪。”在法庭辩论阶段,安华的辩护人就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
“就本案来说,形式上确实像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安华借款使用的姓名为虚假,且虚构了学历、身份等情况,其没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得到的钱是用来填补债务漏洞。从其客观行为能够判断出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在此故意支配下,实施了骗取他人钱财行为。因此,安华的行为并非是正常民间借贷,而是诈骗犯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莹综合安华的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论证,并据此进行反驳。
今年5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鼓楼区检察院指控,认定安华以帮助炒股和借款为名诈骗5名被害人,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并责令安华退出赃款10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后安华提起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