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8日电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在此背景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解决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经费、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司法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明确值班律师法定职责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实践中,值班律师虽然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但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为此,《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如《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为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办法》第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同时《办法》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转等问题,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安排。这些规定不仅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使值班律师制度的全流程运行机制得以建立起来。
会见阅卷等权利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认罪认罚案件的检察环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努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相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保障值班律师三项较为重要的权利。一是会见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阅卷权,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三是意见权,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告知权利基础上,检察机关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主要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据了解,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置176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加强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的宣传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多措并举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开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按照《办法》要求,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保障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保障。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
二是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告知宣传。看守所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通过电教系统宣讲、民警谈话教育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如何申请法律帮助。
三是规范看守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启动程序,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据办案单位通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渠道方式,既可以自己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看守所代为填写,再由看守所及时转交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身份核验要求,值班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办理会见,看守所依据值班律师名册、值班律师排班表,核实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会见保障和监督,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值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孝金波 陈江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