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对我们公司的帮助,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撤销,公司已按照新缴纳通知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不仅依法核减了我们公司应少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26万余元,还免除了加处罚款66万余元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检察院真是实实在在的为民营企业办事,这下我们公司能够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我对后续复工复产充满了信心!”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童文接到了湖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董事长打来的电话。
该公司是恩施州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为开发建设施南古城旅游项目于2011年8月9日成立的,该项目被确定为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
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 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2年,旅游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1941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分期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按照恩施州水利水产局批复同意的《恩施市施南古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缴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0.39万元。
该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缴纳17万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欠33.3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纳。恩施市水利局于2020年5月14日、6月19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因该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费用提出异议,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恩施市水利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一、自2020年7月4日始,以欠费33.39万元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清日止。二、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6.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检察院听取申诉意见 发出检察建议化争议
旅游公司认为其在后期开发建设中,实际扰动面积有所减少,另建有公益性广场,应少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困难,请求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市水利局重新核实其应补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免予行政处罚。
办案检察官童文充分听取了该公司的申诉意见后,首先对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费用提出异议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提出批评,公司表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
童文迅速调阅相关资料,并现场实地查看,经与恩施市水利局共同核对,查明:旅游公司在二期项目景区山体保护面积26225平方米,未开挖扰动,公司建设的公益性广场占地面积10447平方米,依法应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应少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6.77055万元。公司实际建设用地157463平方米,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3.61945万元,已缴纳17万元,还应补缴水土保持补偿6.61945万元。
恩施市检察院与恩施市水利局沟通协商后,于2020年8月14日向恩施市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旅游公司应补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予以核实并依法征收;二、撤销恩市水保罚字(2020)00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恩施市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检察建议的内容,于2020年8月23日撤销原《行政处罚告知书》,重新核定该公司应补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61945万元。2020年8月31日,该公司缴纳了全部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该起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效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保护了国有资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减免应补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缓解了民营企业实际困难,促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印成刚 童文 谭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