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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国考时 公考协议班承诺“考不过,就退费”?

2020-12-02 16:37:09    北青报

随着公务员考试报名,相关培训班又红火起来。许多考生希望通过短时间内的高效辅导培训,公考上岸。于是,考试培训机构推出“全程一对一私教协议班”、“全程封闭冲刺协议班”、“考前冲刺集训营(协议)”等协议班,并承诺“考不过,就退费”。然而,考不过,培训费真的能退吗?北京市海淀法院通过案例梳理,以案释法,提醒考生谨慎签署培训协议。

案例一

学员中途退课,剩余培训费该退

小刘为准备参加某单位面试,与教育机构签订了面试协议,培训时间为10月18日至10月28日。协议约定考生应完全履行应尽义务,在未进入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时,机构全部退费,但因考生特殊情形导致无法考试、考生终止协议,或因机构劝退考生的,机构在收取考生已参加课程费用后,剩余费用退还考生。小刘支付22800元培训费后,依约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小刘收到面试单位提前面试的通知,通知其于10月26号和27号进行体检、面试。小刘于25号上午签到后,告知班主任之后的课程不再参加,便离开培训点。后小刘通过了该单位面试,将教育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费用。

机构辩称,小刘已被协议约定的岗位录取,合同目的已实现,不符合退费条件,且小刘就协议的终止或解除未与机构协商,仅向班主任进行了告知,系其个人原因导致未能享受后续的课程服务,应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放弃,故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小刘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教育机构为提供培训服务的一方,小刘支付培训费用是教育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对价。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小刘接到面试通知,提前结束培训课程是因自身不能左右的客观原因且小刘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协议,机构在收取已参加课程的累计费用后,剩余费用予以退还。最终,法院判决机构退还小刘培训费7980元。

案例二

学员考试未贴条形码,行测0分

培训费无须退

小王与教育机构签订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前预测强化集训营协议班合同书,约定学员一次性付费22800元并参加辅导课程,学员应积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各个环节,并认真答题,不得进行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科目考试成绩零分、暴露个人信息取得零分、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如有上述考试不文明行为,不得要求机构退还培训费用。学员若在省考中,未取得面试资格,机构退还20000元。后小王交纳费用并参加了培训课程。小王在参加公务员笔试后,查询行测成绩为0分,其他科目成绩均为60分左右。

小王将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机构退还20000元,并称在得知行测成绩为0分后,联系考试机构咨询才得知,系自己未贴条形码导致。因自己第一次参加此类考试,并非故意所为,且机构未尽提醒学员的注意义务,费用应予退还。教育机构不同意其诉请,辩称小王存在考试不文明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费用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在学员未能取得面试资格的情形下,机构退还培训费,但合同还约定了学员应积极参加公务员考试各个环节并认真答题,若学员出现考试不文明的行为,则不退还培训费。机构主张小王存在考试不文明的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小王称其行测成绩为零分系未在考试中贴条形码导致,即使该事实成立,也系小王自身原因,而非教育机构在教育培训过程中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导致小王未取得面试资格,小王因自身考试存在失误,要求机构退还培训费,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目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案例三

培训协议格式条款向着谁?

小李与机构签订协议,双方就事业单位统考考试(教育类)笔面全程协议班约定如下,学员交纳费用18800元,若学员笔面成绩合格,顺利入围(含递补、补录、调剂),进入面试名单且体检和考察(政审)均合格后,属于面试录用,费用将不再退还。若笔试、体能测试、考察(政审)、面试成绩不合格,未被录用,则机构退还学员8000元。小李交费并参加了培训班。

小李报考事业单位招录的中学教师岗位,后通过笔试,但面试后未进入合格名单。后小李又报名参加了聘用制教师招录考试,该次招录系从事业单位教师岗位未被录用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小李通过了此次招聘并成为聘任制代课教师。小李将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8000元。机构不同意退还,辩称双方协议约定了顺利入围含递补、补录、调剂入围,现小李属于递补调剂被录用,费用将不再退还。且两次考试招录简章相互衔接,招录人员依次递补,两次录用都是使用的小李经教育机构培训后的笔面成绩,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聘用制岗位招录考试,都受益于机构的培训指导,故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了面试录用不予退费,但并未明确约定被录用的是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还是也包括聘用制编制。一方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是就事业单位统考考试(教育类)笔面全程协议班达成的合意,而小李最终系被录用为聘用制教师,根据我国现有制度,聘用制教师并不属于正式在编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另一方面,双方协议中的条款均为打印字体,系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招考简章、招考部门及录用后的待遇上看,事业单位招考与聘用制教师招考存在较大差异,常理上理解被事业单位录用就是被录用为正式在编人员。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小李符合协议中约定的退费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机构退还小李培训费8000元。

法官提醒

海淀法院法官刘刚提醒广大考生,在选择培训机构时,除考虑教育机构品牌、机构成立时间外,还要考虑师资、课程安排、教学质量、学习环境等情况,最好在报名之前,先参加培训机构的试听课或公开课,在认真选择之后,通过教育机构的官方网站咨询报名,或通过线下报名点报名。报名时,谨慎阅读协议内容,必要时可要求培训机构明确具体条款的含义,并保留好相关合同、收据、听课证等,若培训期间发生变故,可先行与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解决。除此之外,考生准备考试,选择自学还是报班,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时间安排、自我约束能力等情况作出判断。

教育培训机构在与考生签订协议过程中,应将培训招录岗位、课程费用计算、退费条件、退费金额等情况约定清楚,提醒考生注意自身需履行的义务,对不予退费的情况和中途退课相关费用的扣除作出重点提示,并用大号、加粗字体标注,向考生核实协议内容。确保无误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做好学员的签到记录工作和安全保障工作,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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