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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平安地铁保护区 助力城市建管大提升

2020-08-06 15:32:27   

今年以来,在南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南昌地铁克服疫情、汛情等不利影响,以项目建设为牵引,大力推进企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截至6月,轨道集团列入省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完成率位居市直单位第一(72.8%);在100个市重点推进的项目中,有3个项目投资完成率位居市直单位第一(65.9%);在“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城市建管十大提升行动6月考核中,轨道集团列企业单位组第一。

随着南昌地铁跨越式发展,轨道交通网络加速形成,沿线的开发项目日益增多。众多工程实践证明,沿线各种建筑活动可能影响到位于保护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为了控制工程项目给轨道交通设施带来的影响,保障地铁运营的安全,按照《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划定了保护区,并成立监护部门,专门从事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工作。

为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南昌地铁设立地铁保护区,其范围包括: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2、地下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4、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截至目前,执法支队对运营1、2号线全线保护区巡查共741次,发现洪都大道快速路改造等71个违规施工项目。部分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对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认知较少,对轨道交通结构保护意识薄弱。“保护区内并非禁止施工,而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制定专门针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保护方案,经审查达到轨道交通保护要求,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是可以严格按照审查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南昌地铁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介绍,进入轨道交通保护区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安全因素。

根据《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就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施工作业的位置、内容和工期等信息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未按照要求编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未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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