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拟出台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自《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厨余垃圾分出量翻倍提升,网友们也表示“经过一个月的适应,垃圾分类越来越得心应手,城市变得更加整洁了”。全市立案查处了2330起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795起个人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同时也有网友反映:垃圾分类不仅是居民一个环节,垃圾桶配置和后期分类运输也亟待加强。
垃圾分类是为了促进资源再生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带动绿色发展。2019年1月,上海制定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宣告从当年7月1日起,上海成为中国第一个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同年2月,住建部明确要求从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此后,全国多地相继出台或修订了垃圾分类的相关法规条例,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在普及垃圾分类标准的同时,也配套设置了相关的激励和惩处条款。
不按要求分类?多地采取拒收、罚款等措施“倒逼”
此次北京市拟出台的《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厨余垃圾分类,确保分出质量。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将被要求限期三天改正,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拒不改正和改正后扔不合格的将被举报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最早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上海也有类似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垃圾投放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
甘肃、山东等地同样在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不分类、分类不合要求、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所交垃圾拒不收运。
除去“拒收”之外,多地明确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违反规定之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山西、福建、山西、湖北、海南等地垃圾分类规定明确违反垃圾分类规则且拒不改正的单位的处以三千到五万不等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以下罚款。其中福建特别就易腐垃圾、大件垃圾(仅针对单位)违规处理作出了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都是5万元。
山西同时对垃圾收运单位提出要求,将分类垃圾混合运输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将处以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湖北则提出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点和分类容器、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罚款”这样一次性处罚措施之外,山东、广东、贵州、甘肃等还将个人和单位分投垃圾行为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以达到长期约束的目的。
责任主体遵守规定,予以奖励和政策倾斜
深入推进垃圾分类除了“硬”约束,也要有奖励措施。
积分兑换是最广泛的激励措施。上海市明确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江西省同样发布了“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现金奖励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四川和贵州两地则探索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奖励。
除去积分兑换奖励,上海市还将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辽宁则提出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