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财经参考 > 正文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持续上升 如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2020-12-10 10:56:38    经济日报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差距。12月7日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中,对包括国家、集体、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促进落实平等保护。

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所谓“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些困难和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括政策落实不到位、有偏差,在使民营企业获得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差距。

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就要将平等保护贯穿于法律监督过程中。

记者从12月7日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最高检将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促进落实平等保护。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组数据: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持续上升,去年受理14.2万件,同比上升达23.9%。

遇到司法不公怎么办?申请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这次会议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中,对包括国家、集体、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就是促进落实平等保护。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大幅上升的特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加强。以2019年为例,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5103件,同比上升29.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972件,同比上升95.1%。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然而,涉民营企业案件刑事“挂案”,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

对此,最高检将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最高检负责人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

此次会议还透露,民事案件中,不支持监督申请占比很大。对此,最高检明确,要充分运用公开听证,依照民法典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认同正确裁判,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10月份,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全面推行检察听证制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其中,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被纳入检察听证的范围,并且按要求公开举行。

据了解,最高检正依据民法典修改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对争议性很大、当事人不易接受检察决定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审查、听证办案。通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严格规范适用中止审查,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真正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积案清零”。(记者 李万祥)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2+N”格局成型 国家技术转移一体化提速
下一篇:消费扶贫让超亿元“天上好物”出藏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