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远方)为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央行消保局负责人日前透露,正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力争年内出台,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位阶,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金融消费乱象亟须规制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亟须找准切入点和发力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罚则,对金融市场乱象重拳出击,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却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的研究人员表示,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从而导致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没有回应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非常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同时,金融法律的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往往忽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对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机制也存在渠道不畅问题。
业内专家还指出,在机构设立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消费者投诉。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对复杂,具有很强专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协会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同时,当前对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职责规范也不够明确。
央行表示,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亟须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存在的新出现的、多发的、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找准切入点和发力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罚则,对金融市场乱象重拳出击,对直接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狠下力气、有效规制。
由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央行强调,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风险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以阻隔金融风险传导、维护金融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去年12月,央行公布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并将原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内容升格为部门规章。
从意见稿中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或者推广等。
央行强调,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着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以阻隔金融风险传导、维护金融稳定。
加快金融消费领域立法
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缺乏基础性规定,应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除去年12月底央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央行等四部门还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今年1月25日起施行。
“现阶段,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然不成体系,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缺少一些明确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旦被侵犯,特别是发生恶性的违规,消费者容易遭受巨大的损失。”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认为,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集中表现在金融消费保护职能相关规定缺失、金融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亟待补充等方面。另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存在保护对象范围过窄、行为规范不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加深,各项具体工作逐步完善并持续加强,但实践中面临着法制保障不足等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乏基础性规定。为此,应推动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