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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将实施 期待深圳经验全国推广

2020-09-01 14:51:48    中国商报

(记者 李远方)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千呼万唤的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特区“破冰”。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破产程序仅在企业等法人组织层面应用,从未触及自然人范畴,企业破产法也因此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而此次条例的推出,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个人破产在深圳“破冰”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据了解,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债务人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同时,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此前已酝酿六年。早在2014年深圳市律师协会便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在2016年的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19年12月,《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其中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布《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深圳探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

“个人破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过去个人资不抵债,只能够选择失联等消极形式,现在可以走合法的个人破产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个人破产也应该纳入常态有序的法定轨道。”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刘武俊表示,个人破产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案了事不结”问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一些从事生产经营而负债难以清偿的个人,很可能长期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影响其个人日常生活。有了法定常态的个人破产制度,任何人都要加强对其他人的偿债能力调查,否则遭遇风险兑现就会自行承担损失。

 

期待“全国版”适时启动

个人破产法在深圳“破冰”并不令人意外。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深圳选择在这一天通过了条例。从三天一层楼到三天一项制度创新,深圳这座先锋之城已经成为创新新高地,激发了敢闯敢干、创业创新的独特“深圳精神”。

如今,深圳的个人破产法试点已经“破冰”,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将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早在14年前,企业破产法出台,但其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并不覆盖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涉及自然人破产问题。这种缺失带来的问题是,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和家庭,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深圳这部条例注重保护的就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在创业途中,出现了债务危机,也没有藏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申请破产。申请通过后,一些债务就可以得到豁免。

近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的报告中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依然缺乏制度配套,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依然是较突出的短板,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因此,如果要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就必须尽快补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

 

助力民营经济释放活力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主体,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巨大。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民营企业数量占所有企业总数之比为88%,吸纳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比例达60%。此外,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等形式存在,及时补上个人破产法这块短板已显得愈发重要。

有业内专家表示,现实中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债务人而言,其虽有还款之心而无还款之力,只能是疲于应付不断而来的个案诉讼、执行。在执行中,由于没有行之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法院执行人员也无法对每个人是否“资不抵债”作出认定,从而更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使得偿还债务变得更加渺茫。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显得尤为迫切,这对于规范个人民商事行为、化解执行难问题、给予“诚实”债务人再生机会,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未能建立起个人信用管理机制。一些债务人有钱也不还,而法院由于无法取得其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而感到束手无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会否成为恶意逃债的免死金牌,如何破除公众有关法律纵容“老赖”的疑虑?

刘武俊对此表示,尽管个人破产法给了债务人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但为了约束债务人随意申请破产,条例对债务人提出了约束,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须满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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