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通知》还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政策一是强调了产业的导向,鼓励类的行业才允许享受优惠的税率;二是着重于实质性经营,避免海南自贸港成为税收洼地;三是发挥了海南自贸港的平台功能,允许一些特定的鼓励类重点发展行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抵免制向属地制转变。
“这些都是海南自贸港税制的积极创新,税制的优化对于促进自贸港的建设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可以说自贸港的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而税制的创新先行,既是我国现代税制建设国际化的优化,也是我国高水平开放创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的关键。”李旭红认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同日还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此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在李旭红看来,目前对于海南自贸港的发展而言,人才至关重要。从高水平的开放战略去看,人力资本的流动也是继商品、资本、数据流动之外的另一重要要素,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无疑对于吸引人才而言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体来看,海南自贸港的上述两项税收政策对于促进自贸港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也是投资者选择投资于海南自贸港的关键性因素。”李旭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