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保险公司应限制过高额度的投保(含重复投保),并对“高风险”投保人的真实乘坐飞机行为进行核查;应提高航延险产品的费率差异化程度,实时更新,同时考虑限制赔付率和赔付次数太高的人投保。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获取保险理赔款30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一案引起热议。根据南京警方最新通报,李某存在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
“李某已涉嫌保险诈骗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律师高恒向记者表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情景主要包括虚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据警方通报显示,李某存在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属于虚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
高恒分析称,除了虚构保险事故外,李某还存在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李某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购买了他们本不会乘坐的航班,虽然这些被保险人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但被保险人将要乘坐该航班的行为均不真实,乘坐该航班并购买航延险不是这些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虚假的购票及投保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就是虚构了航延险的保险标的。
实际上,航延险保单合同中往往有约定:被保险人实际乘机,且航班延误达到约定条件才能获得理赔;未实际乘坐航班的,属于除外责任。高恒表示,但在实操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去核实被保险人是否乘机,或是在仅提供部分证据证实航班延误时,就直接理赔。如果出现了被保险人并没有实际乘机而获赔的情况,此时发生在真实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排除保险公司有权也有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保险利益人索回赔偿。
一位从事航延险业务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利用航延险骗保的团伙越来越多,导致航延险赔付率过高,面临长期亏损。无奈之下,很多保险公司都不再把航延险作为主险进行销售,而是作为意外险的附加险,即购买航延险的前提是必须要先购买意外险。于是提高了骗保团伙的成本,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用航延险进行骗保的行为出现。
此外,业内专家还建议,保险公司应完善航延险产品。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航延险的两个特点使得该产品有天然的“漏洞”,容易诱发投机行为:一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航延险采用定额赔付模式,使得投保一方可能“投机获利”;二是在对航空延误概率和程度的判断上,一些投保人有较之其他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信息优势,会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对此,王向楠提出以下建议:保险公司应限制过高额度的投保(含重复投保),并对“高风险”投保人的真实乘坐飞机行为进行核查;应提高航延险产品的费率差异化程度,实时更新,同时考虑限制赔付率和赔付次数太高的人投保。前提是保险公司应及时从保险中介渠道获取投保人保单相关信息,保险行业应加强保险信息系统和行业平台建设,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险企风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