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罩、特斯拉、华为”等市场瞩目的热点信息不公告或延迟公告,却提前在互动平台、公司官网上“广而告之”——A股上市公司屡屡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在满足自身“不负责任”蹭热点的利益诉求时,已然触及了监管红线。
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上市公司应该披露什么?不必披露什么?信息披露如何在监管边界内更好服务投资者?小多金服合规咨询总监林晓辉近日向上证报表示,新证券法和上市规则中的原则性要求是,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就是应披露信息。新证券法实施后,判定信息是否对股价敏感,除了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指标和数据,更应结合相关事件和所处环境。
“蹭热点”背后的选择性信披
“现在互动平台越来越变成炒家问答热线了。”一家上市公司负责信披的工作人员感叹,互动易、e互动等互动平台本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联系,但是现在已经有些变味了。
上证报注意到,包括双林股份、银邦股份、容大感光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此前涉及热点未公告或延迟公告,却早就在公司官网、互动平台告知了投资者。
例如,双林股份原本主营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因为受疫情影响跨界生产口罩,又提及与特斯拉可能有合作,但是相关信息却是先官宣再公告,其间股价大幅上涨。
2月16日,双林股份在公司官网称,公司董事长2月6日要求成立项目组自行组建口罩生产线,10天内投产;2月19日,双林股份多次在互动易表示,最终是否能跟随国产特斯拉的商业机会,关键还得靠自身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业务能力,难度及压力很大,“但公司很有信心”。
到了2月25日双林股份才公告称,公司拟新建口罩生产线,用于生产紧急防护民用口罩和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项目投资包括:生产线、杀菌设备、厂房改造等内容,累计投资不超过800万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双林股份说明,是否存在以公司网站新闻稿和互动易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
双林股份董秘朱黎明此前回应投资者在互动平台的提问,热点信息未公告是未达到公告标准。
而林晓辉分析,互动平台主要用于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并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公告也有区别。
守住“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蹭热点”背后的选择性信披问题,正引起监管层的“利剑行动”。
截至3月5日,针对上市公司通过公告、互动易、微博、微信等方式“蹭热点”的情形,深交所已对29家上市公司下发了关注函或问询函。而在3月8日,深交所连开8张罚单,对天晟新材、银邦股份等前期蹭热点的8家公司,给予了通报批评。
以银邦股份为例,公司2月12日和17日在互动易上分别表示,公司与“特斯拉、华为”有合作,但是银邦股份在2月20日回复关注函时才提及,银邦股份新能源汽车材料和消费电子材料业务收入规模占比较小,对2019年业绩影响不大,在手项目分拆到未来每一年后对当年收入和利润影响较小。
对比可见,银邦股份在回复关注函之前,对与华为、特斯拉的合作“含糊其词”。而在众多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中,“蹭热点”的手法上大多涉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表述,且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
这也初步明确了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披是否违规的标准。一位监管层人士向上证报分析,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热点信息被处罚,首先是基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这是监管红线之一。”一家上市公司董秘称,现在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非常关注,上市公司可以辩解交易未达披露标准所以未公告,但是在互动平台的回复不能只说部分信息,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信息。
上述监管层人士进一步分析,公司官网、互动平台等渠道发布信息是否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范畴还值得探讨,但是上市公司通过这些渠道发布信息,确实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影响。上市公司通过这些渠道提及热点信息是否违规,还应回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新证券法带来新要求
伴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如何做好把握信披边界,这要求上市公司和董秘要更加谨慎。
上证报了解到,包括双林股份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解释,会选择性披露热点信息,是关注到该信息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的标准,包括交易金额绝对值、相应占比、重大亏损以及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等指标。
“这是信披的一个认识误区。”林晓辉认为,虽然新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列示了很多具体情形,但这不是上市公司判断是否披露的唯一标准,不能理解为达到相应指标的事项就披露,没达到相应指标就无需披露。同样的交易金额,放在不同事件、不同市场之下,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可能完全不同。除了严格按照具体指标测算外,很多经过测算未达标准的信息,也需结合相应环境来谨慎判断是否对股价敏感。
此前,有业内人士向上证报表示,口罩在近期成为市场热点,如果上市公司主业并非生产口罩却计划进行生产,那么上市公司在该事项未达相关指标的情况下也应对外公告。若是上市公司真要生产口罩,各方会鼓励支持,但如果为了追逐热点又出现股东和高管减持,那就一定会被监管。
林晓辉认为:“判断信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这对上市公司和董秘来说是一个难度不小的专业挑战。”
新证券法将自愿性披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日益严格的要求令上市公司信披除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还应保持前后一致性。
林晓辉介绍,如果上市公司的一项交易未达到指标却披露了,是基于该交易对市场和投资者决策会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那以后达到一定标准的同类事项都要披露,不能存在选择性披露,否则就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判断失真。这方面,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监管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