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银行的3张罚单让中小银行违规关联交易问题再度浮出水面。6月23日,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开年至今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因向关联方授信超标、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向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隐性担保等问题受到监管处罚。在分析人士看来,近年来银行关联交易乱象频发,主要是为了躲避监管,变相开展表外业务,获取利润,监管应严格审查,从源头追溯关联交易状况。
盘锦银行近日接到了3张罚单。来自盘锦银保监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行因存在违规向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隐性担保的行为,被罚款20万元。同时,盘锦银行员工许华因对盘锦银行违规向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隐性担保行为负承办责任被给予警告处分;时任该行董事长张成杰对盘锦银行违规向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隐性担保行为负领导责任,被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盘锦银行被罚,一位银行业观察人士介绍称,商业银行关联方一般为股东、子公司,被罚也主要是有利益问题,例如股东,很多都存在表决权,也可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看来,违规为关联方进行融资、进行担保,都是基于商业银行本身和一些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驱动。针对罚单后续整改措施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尝试联系盘锦银行进行采访,但并未收到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梳理发现,开年至今,包括盘锦银行、安徽来安农商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杭州联合农商行、浙江缙云农商行、安徽泗县农商行、安徽宿州农商行、南京银行、辽宁建平农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违规关联交易问题被罚。
从其他银行的处罚事由来看,向关联方贷款超额授信、关联交易管控不到位成为处罚“重灾区”。例如,雅安市商业银行存在“关联交易管控不到位,未及时识别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审批”问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缙云农商行均存在“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违规行为。
一位银行业人士介绍称,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利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虽然部分关联方项目有一定风险,但是获利丰厚,这也导致商业银行铤而走险,而中小银行在竞争中缺乏优质项目,导致部分银行放松合规把控。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银行关联交易乱象频发,主要是为了躲避监管,变相开展表外业务。除了关联方和银行之间天然的利益输送动机外,在经济下行和资产荒背景下,银行为了获得更多利润来源,非标和表外业务涉及到的关联方隐性担保便会比较频繁,一旦关联方出现风险,恐会造成银行损失。
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严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一直是严监管重点。“关联交易不是‘魔鬼猛兽’,对关联交易的整治关键也在于信息披露和规范管理。”一位国有大行资管人士直言,“关联交易是允许的,但是商业银行应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对于不当的关联交易,要严格审查,这从资金流就能查到,同时,还要严格银行治理结构和风险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