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酷爱养花,便在自家院落养了上十盆花木点缀院落,陶冶性情。但不幸的是自家的两盆花木被他人“相中”,深夜被盗走,纪某心中愤愤不平,因家庭并不富裕,院落没装监控,想着报案了也不会破案,便心生歹念,盗窃他人花木装点自家院落。
据了解,纪某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3月17日、8月31日夜深人静之时,骑着踏板摩托车盗取了三家花卉批发店门前的4盆花卉,经鉴定价值670元。
2020年8月31日纪某被抓获,12月22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审理中纪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对判决结果表示认罪伏法,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纪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行为,其金额虽未达到追诉标准2000元,但以次数论,已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石泉法院遂作出判决。(袁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