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岳某伍盗窃、被告人周某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岳某伍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对被告人周某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岳某伍流窜至石泉县城,经踩点选定石泉县家友商场二楼周大生珠宝店为盗窃目标,后返回河南省桐柏县准备撬棍、手钳、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5月29日凌晨1时许,岳某伍经石泉县家友超市的平台,潜入家友商场的空调机房,拆卸掉商场二楼卫生间的排风扇,由排风扇洞口进入商场内周大生黄金店,用撬棍撬开玻璃柜台将大量黄金首饰盗走后逃跑。途中,将所盗窃的黄金首饰盒、首饰标签扔掉,将作案穿戴的衣服、帽子丢弃。后在灵宝市汽车站附近“弘农金店”,将盗窃的1412.3克黄金首饰以45680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周某清。周某清在黄金首饰无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收购岳某伍盗窃的黄金首饰,并将收购的K金首饰溶解提纯后卖给他人。2020年6月3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桐柏县东风桥头将岳某伍抓获,并从岳某伍处扣押赃款418626元以及相关作案衣物、工具。当日,被告人周某清经民警劝说后,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7月23日,经西安市地质调查中心实验测试中心对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清妻子刘某某处扣押的手镯进行鉴定,该手镯主要成分为金,含量为(999.2±1.3)‰,定名为足金,质量为21.981克。2020年9月16日,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204件黄金首饰价格为1117369元,其中127件为公安机关侦查找回标签所代表的黄金首饰的价格为843677元,黄金饰品被盗当日的足金价格为391.93元/克,22K金价格为359元/克,18K金价格为293.94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3457.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周某清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伍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清主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伍、周某清到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