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岳某伍盗窃、被告人周某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由石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单福东担任审判长,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周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伍、周某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同步庭审直播。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3日,岳某伍流窜至石泉县城,经踩点选定石泉县家友商场二楼周大生珠宝店为盗窃目标,后返回河南省桐柏县准备撬棍、手钳、帽子、手套等作案工具。5月29日凌晨1时许,岳某伍潜入家友商场周大生黄金店,用撬棍撬开玻璃柜台将大量黄金首饰盗走后逃跑。途中,其逃跑至灵宝市,在灵宝市汽车站附近的“弘农商店”,将盗窃的1412.3克黄金首饰以456800元的价格售卖给周某清。周某清在黄金首饰无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收购岳某伍盗窃的黄金首饰,并将收购的K金首饰溶解提纯,后将收购的黄金首饰卖给他人。后销售至山东招金精炼有限公司河南灵宝市豫灵镇代理店。2020年6月3日,石泉县公安局将岳某伍抓获,并从岳某伍出扣押赃款418626元以及相关的作案衣物、工具。当日,周某清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岳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3457.15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岳某伍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周某清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还赃物,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控辨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意见。岳某伍、周某清当庭均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