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违约救济体系中最古老、最广泛的措施之一。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约定过高,又会有违公平,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近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违约金产生纠纷的案件,在审判团队的努力调解下,最终由担保人出面给付,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小伟与小曾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小伟在小曾处购买了水泥,共计104000元。后因小伟资金困难,双方经商议,小伟向小曾出具了欠条写明在2019年2月前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双方好友小章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小伟分别于2019年2月给付小曾欠款50000元,于2019年10月小曾给付小曾54000元。事后小曾多次向小伟要求支付逾期给付的违约金,小伟拒不支付。小曾便起诉至石泉法院要求小伟和小章二人按欠条约定月息三分支付违约金1296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小伟表示小曾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不愿支付,而小曾却坚持要求小伟依据其出具的欠条按月息三分支付,双方一度僵持不下。承办法官认为就合同而言,不论是作为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都必须符合实际,此案中双方约定“逾期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的明显过高。但从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这实际是一种约束力。经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悉心调解,在多次与三位当事人电话沟通中,最终双方都接受了让小伟给付小曾5000元这一调解意见,小伟将这5000元交给了担保人小章,由小章当场给付了小曾,小曾在收到现金后撤回了起诉。
无论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这二者实际都是一种约束力,旨在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有契约精神,并做到及时履行。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合法有效。纵观此案整个过程,法官酌情考虑并综合了违约事件、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程度、被告承担能力等各方因素,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将违约金确定为5000元,既体现出对契约精神的尊重,适当惩罚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又弥补了原告的损失。对原告、被告、担保人而言,是一个非常合适的结果。(周和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