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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闹离婚,公公却和儿媳对簿公堂

2020-11-20 15:32:43   

亲属之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在关系闹僵后之后,想算清“家庭债”就没那么容易了……近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77岁的张大爷把自己的儿媳小丽告上了法庭。

原来,张大爷儿子小张与儿媳小丽最近闹离婚。张大爷很生气,自己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经济上给予儿子一些帮助,没想到儿子和儿媳竟然闹离婚了,这下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张大爷这才把儿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儿媳返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张大爷称,儿媳妇从2012年开始,陆续在石泉县境内开设了几家母婴店,因缺乏资金需要借款,请求张大爷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于是,张大爷就把自己的积蓄拿去给儿媳支付了门店转让费120000元,后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借了100000元。

开庭时,张大爷向法院提交了小丽书写的“记事本”便条,其中第一行写明:“2012年某月某日借总店现金10万元”和“交房费12万元,2012.5.18日”。小丽辩称:自己婚后就跟小张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因与小张感情不和,2017年小丽就从家里搬出来了。自己与张大爷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张大爷以小丽书写的“记事本”为证据,向小丽主张借款,根本就是子虚乌有,“记事本”只是小丽预计经营的记录行为,上面并没有写小丽向张大爷借款,这种便条不是借款证据,而且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债权人必须证明发放借款的过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张大爷依据儿媳小丽自行记录的“2012年借总店现金10万元”的文字内容,主张向其借款10万元,不能证明两者借贷关系的成立,因缺乏借贷合意,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未成立,故对原告该10万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张大爷主张小丽向其借款12万元用于支付了门面房转让费,根据小丽书写的“交房费12万元”文字内容等,只能证明收款人陈某收到小丽门面转让费12万元,不能证明小丽向张大爷借款12万元。本案张大爷虽持有收款人陈某出具的收款条,不能必然推定此款项由张大爷支付,即使此款项由张大爷支付,也因缺乏达成借贷合意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未成立,故对该12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驳回张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贷关系中,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付钱,且注明欠款用途以保障自身权益。不要因为熟人或朋友向自己借钱,怕伤感情就不打借条,借钱最好还是留个书面协议、转款凭证等,不然空口无凭,事后若有反悔,便难以说清。(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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