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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0-11-20 15:30:18   

近日,陕西省礼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及赵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7800元,对犯罪工具络漫宝33台、手机4部及手机卡10张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礼泉县法院为打击网络犯罪活动迈出的坚定一步。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李某在网上结识一网名为“冷眼看戏”之人,其让李某购买“络漫宝”电子设备,在该设备中插入手机卡再加入“漫话”APP。“冷眼看戏”便能通过“漫话”APP远程控制该设备所发送的相关信息,隐藏其实施诈骗活动的电话号码,而显示“络漫宝”中李某使用的电话号码。李某只需保证插入手机卡的“络漫宝”设备正常运转,便可收到“冷眼看戏”给付的每台设备300元-500元/天的报酬。李某先后在淘宝上购买21台“络漫宝”设备,大量收购手机卡,并联系赵某某和张某(不起诉)、陈某(不起诉)等人将“络漫宝”放置于租赁车辆或宾馆房间内维护设备正常运转,以获取“冷眼看戏”所给的非法利益。赵某及其他同案犯亦明知“络漫宝”的特殊功能亦听从李某安排实施犯罪。2019年11月-12月间,“冷眼看戏”利用二被告人及同案犯所操作运行的21台“络漫宝”发送诈骗信息,致使全国各地共发生十六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68504.48元。二被告人及同案犯共收到“冷眼看戏”微信转款共计40150元。

法院判决认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罚;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能主动缴纳大部分违法所得,赵某某缴纳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温馨提醒,切莫贪图小便宜,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从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广大网友也应同时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勿将自己的个人隐私透漏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谢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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