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很漂亮,很可爱,也很听话,我都没舍得打过她,得知她不是我亲生的,我和我家人的心都碎了……”一个90后男孩说着说着哭了……言语中,能感受到他对“女儿”的百般疼爱。原来,这个90后男孩养育3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近日,安康市石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小强与被告小红于2015年12月相识,2016年3月后开始偶尔同居。之后,两人按农村规矩订了婚,并在小强农村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2017年6月,小红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小强一直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并把女儿户口登记在小强名下,小红却拒绝。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入学,小强按照派出所要求做亲子鉴定,结果却傻眼了。“排除小强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苦苦抚养3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小强将小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红返还原告彩礼12万余元并赔偿损失7万元(主要指孩子的抚养费)。另查明,自女儿出生至今,女儿一直由小强之母代养。小红长期在外打工,总断断续续与小红同居生活仅一个多月,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或女方的要求,婚前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给女方数额较大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行为。小强基于结婚目的,按女方家的要求和当地习俗给付了小红见面礼、订婚彩礼、三金、结婚红包等彩礼款10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小强与小红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按当地婚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且小强自称“结婚前偶尔同居”,故小强的彩礼款不宜全部退还。鉴于小强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双方实际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小红应当返还大部分彩礼款。结合小强、小红双方在婚约中的行为、已同居的事实及共同生活的时间、小红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小红履行能力及导致婚约解除的各种因素等,酌定由小红返还小强彩礼款80000元。因小强诉请由小红赔偿因抚养女儿的损失7万元,与本案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小强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判决后,孩子目前还在小强家里生活。小强说:“孩子虽然不是亲生的,但孩子是无辜的,自己和家人还是愿意继续抚养她,毕竟与孩子相处的这三年感情不是说断就能断的”。相信这个结局大家不愿意看到,但是事已至此,如此尴尬的局面,孩子又能怎样?在这个世界上,又有多少人能够接受自己养育了3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小红在与小强举行婚礼以后,与他人生育孩子,俨然违反了忠实的义务,应当受到谴责,并退还彩礼。当然,小强在得知真相后选择继续抚养这个孩子,让我们也看到了“父爱”的伟大!希望小孩在“父亲”的庇护下,健康成长!
最后,法官提醒正在恋爱或者已经走进婚姻的男女双方,无论是恋爱还是走进婚姻,请认真对待彼此慎重选择。选择忠诚,这是对对方最起码的尊重。(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