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旬邑县法院通过网络先行冻结、后期执行和解等执行措施,圆满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旬邑县法院调解,王某自愿限期偿还李某货款1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约定期限届满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向旬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履行给付货款及受理费的义务。
因案件涉及标的款数额不大,又系双方调解自愿达成的给付协议,王某之所以限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办案法官初步判断,或许另有原因。办案人员便立即制作送达的法律文书,一方面积极主动与王某联系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了解王某拒不给付货款的原因,另一方面根据李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即可安排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办理强制冻结手续,最终冻结王某在银行存款1万余元。
经了解,王某本来准备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但因李某索款过程中的不当言行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拒付款项,并扬言看李某能把他怎么办。本应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可依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扣划的措施以保证案件及时执结,但为了避免新的矛盾隐患发生,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并在社会上营造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法官便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认真细致的做其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和辩法析理,李某为自己索款时的不当行为向王某表示歉意,王某也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确属不当,自己不应对抗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当场履行所欠李某的货款1万元,案件最终圆满执结。(孙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