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石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5月,郁某从汉阴县承包石泉县城内一装修工程。后郁某联系柯某、陈某、罗某等人在该项目工地从事粉墙、贴砖和小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在汉阴县极致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郁某工程款后,郁某将部分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高利借贷,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在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不支付。
经核查,郁某共拖欠柯某等人劳动工资39127元,到案后郁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姐姐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39127元。
经石泉县法院审理认为,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可以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石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