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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法院公开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

2020-10-23 15:32:08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外逃近10年的非法集资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庭审现场,集资群众代表、律师代表等多人旁听了庭审,同时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工作人员、律师代表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了观摩和考核。据了解,本案是继宝鸡市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金台区法院审理的又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伙同刘某某(审理时在逃)组织业务员十余人,以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扩大规模、做二手高档车生意筹集资金为由,以夸大的宣传材料在本市街道、居民社区等繁华地段向不特定的群众宣传,带领有集资意愿的群众参观公司。在骗取集资群众信任后,以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为诱饵,非法公开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共112人吸收资金达259.5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长期潜逃,先后在北京、西安等地生活,长期下落不明,造成集资群众的损失长期得不到弥补,案件侦破一度停滞。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外逃近10年的王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在西安市被公安民警意外抓获。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集资群众人数众多,案件持续时间较长,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案件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同步直播。庭审前,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韩宏哲按照法律规定,多次会见了集资群众代表,充分倾听了集资群众的诉求,并通过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集资群众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同时通知集资群众推选及委托的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引导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到庭的集资群众通过网络等新媒体观看庭审直播,最大限度地保障集资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公众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加强分辨能力,准确识别并远离以销售房产为名的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地产份额、转让林权代为养护、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尤其是老年群众,更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退休金、生活费等,尽量选择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韩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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