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引起的物权确认纠纷案,对簿公堂的四兄妹已两鬓染霜,却横眉冷对,让人不禁唏嘘。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与被告郭某丁为兄妹关系,因母亲年事已高,所住房屋楼层较高上下不便,兄妹四人便商量给母亲换一套低层住房,恰好郭某丁的同事有一套一层的房屋正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四人便商量将母亲的旧房出售后,再各出资10万元购买此房,若有结余则作为母亲的生活费。出于信任,大家便将此事交由郭某丁操办。2015年9月,其他三兄妹各出资10万元,连同旧房出售款中的32万元一并交给郭某丁。2015年11月,以郭某丁女儿小郭的名义与出售方进行了房屋过户。为了给母亲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大家将房屋进行装修,每人花费1.7万余元。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矛盾,四兄妹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该房屋为母亲在世居住用房,房屋所有权、继承权归兄弟姐妹四人,与房产证登记人无关。母亲去世后,四兄妹因房屋权属发生矛盾,郭某丁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女儿所有,其余兄妹一气之下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四兄妹共同所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房屋为四兄妹共有,还是郭某丁的女儿小郭单独所有?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载明兄妹四人为协议主体,且该协议签订之前,原被告各出资10万元为母亲购买房屋,并进行装修让母亲入住,且在201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及家人也与母亲在该房屋过年,说明协议为事后达成,双方已充分协商,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继承权为四兄妹共有,与房产证无关,意思表述明确无歧义,且当时郭某丁的女儿小郭还未成年,无收入来源,结合购房资金的实际来源,足以认定房屋虽登记在小郭名下,但权属与其无关。
被告郭某丁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当时交给他的32万元系母亲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原告的出资实为借款。因其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购房款系四兄妹共同等额出资及原有房屋出售款构成,总资金达72万元,足以购买涉案房屋。现母亲已去世,原房屋出售的大部分房款变为原被告的共同继承关系,上述事实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故我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其仍不服,提起申诉,亦被驳回。
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说道:半个多世纪兄弟姐妹彼此关心、相互帮扶的亲情,仅因一套房屋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变得如此陌生、冰冷,不禁让人感慨。
法律可以断事非、判输赢,但兄弟姐妹之情却不能靠判决书来维系。亲情如同影子,无论贫富贵贱,总是无怨无悔地伴你一生,维系着家庭的团结友爱,维系着社会的和谐安宁。愿大家多一些包容和理解,用爱浇灌、用心呵护最珍贵的骨肉之情。(宗晓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