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峰等7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米脂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张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在2010年至2018年间,先后通过盗采原煤、经营娱乐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讨债、胁迫抵债、开设赌场、销售“黑煤”、虚开增值税发票、倒卖煤检票等多种手段,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并先后收购多个实体企业,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长期在神木市境内,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在煤炭运销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
据此,法院认为,以张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奸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明晰权属和财产性质,依法作出相应处置。(王永军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