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饶峰法庭在审理三起涉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对债务利息进行计算,最终促成调解,在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涉诉企业在疫情期间走出难关。
被告石泉县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间,因企业发展需要,分别向张某某、赵某、王某等人借款八万至四十万元不等,约定了年利率为24%。原本企业尚能按时分期还款,但今年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出现了较大困难,难以偿还债务,债权人遂诉至石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石泉县法院饶峰法庭在受理这三起诉讼后高度重视,一方面为便于诉讼及调解,将三起案件定于同一天审理,另一方面,及时向院党组反映情况,并与院党组书记、院长单福东一起到涉诉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调研企业发展环境,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希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从8月21日起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取消了原先24%和36%为基准线的规定。承办法官在认真学习了最高法院这一规定后,在审理上述三起案件时,对照民间借贷案件,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利率重新认定为15.4%。并且在主持调解过程中,一度将债务利率调整到15%,减轻了涉诉企业的利息支付压力,也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名原告分别与涉诉企业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企业两个月的还款宽限期,为企业走出困境“减负减压”。(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