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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互换后被租用,原使用权人能否反悔?

2020-08-04 14:25:0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的价值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加之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会进行一定的补偿或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此而引发的涉土地纠纷案件时有发生。陕西省蒲城法院兴镇法庭审理的一起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就是因承包地互换后被租用,对租金归属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1993年划分耕地时,村民惠某与同村村民何某为耕种方便,双方协商由何某耕种惠某名下庄东的耕地,惠某则耕种何某名下庄南的耕地。2016年5月,蒲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则按照双方互换承包地之前的情况进行登记。双方互换承包地后一直各自耕种至2019年均相安无事,后因何某耕种庄东的土地因西韩铁路线经过,铁路部门需要在该土地上修建铁塔而每年给付何某租金2600元,惠某认为该租金应由自己受领,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互换的土地及何某已领取的租金。

审理经过: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了耕种方便,互换了土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且未进行备案登记,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各自互换的土地上已耕种多年,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被告何某现在耕种的庄东土地仍登记在原告惠某名下,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互换土地的效力。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一审后,原告惠某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便利生产生活之需,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之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亦应由新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或承担,不应因土地被征收、租用获得补偿或一定费用后而反悔,不能见利忘义。(王彦成 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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